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的利用與管理,有序實施實驗室的對外開放與交流,本著“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研究課題基金主要用于資助與本實驗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基礎及應用研究,面向所有從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業務單位的研究人員。
第二章 申 請
第三條 實驗室每年7月份在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網站發布開放研究課題基金年度申請指南,作為申請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資助項目的依據。
第四條 開放研究課題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資助金額見當年申請指南。
第五條 申請人在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指南范圍內提出申請,填寫《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書》(一式三份),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寄送至本實驗室(詳見當年申請指南)。
第六條 如開放研究課題基金項目申請書涉密,請申請人不要通過電子郵箱發送申請書,而是通過安全方式(如遞送或郵寄)提交申請書(紙質版和電子版光盤),并在申請書上注明“保密”。
第七條 申請人應至少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碩士學位,在讀研究生不得作為申請人。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點項目申請人,須有兩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項目組成員不能做推薦者。
第八條 對于已獲本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資助的負責人,原則上不予再次資助,除非項目成果或論文被評為優秀。
第三章 評 審
第九條 實驗室負責開放課題基金的申請受理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填寫不合要求,申報材料不齊全;
2.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3.不符合年度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指南資助范圍的。
第十條 實驗室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
1.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給出資助意見;
2.評審專家不能評審同一單位的申請書。
第十一條 實驗室聘請擔任評審專家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
2.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3.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經初審合格后的項目提交學術委員會評審。學術委員會根據客觀公正、擇優資助的原則,通過無記名的投票方式確定本年度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實驗室主任簽發評審結果。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開放研究課題基金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在接到資助通知后須按時提交研究計劃。項目啟動后,須嚴格按照研究計劃執行,按要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
第十四條 實驗室定期組織檢查開放研究課題基金資助項目進展情況,如發現原研究計劃不能實現時,有權調整、暫停或取消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一經確立,原則上不得變更。對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內容、延期或終止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實驗室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結束后1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按照實驗室的相關要求,提交項目結題報告,實驗室組織驗收。資助項目要求至少在SCI、EI、學報級或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篇,或成果具有較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結果分為優秀、通過和不通過三個等級。無故拖延項目完成期限、不能完成項目或驗收結果為不通過者,取消其今后申請本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的資格,實驗室將視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項目、追回項目經費等,并保留向申請單位和申請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項目啟動后,項目組成員有責任和義務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包括項目申請書、研究計劃、結題報告、課題執行中的各類報表、各種原始實驗記錄、圖表、數據及論文等,整理齊全后交實驗室統一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如開放研究課題基金項目計劃書、進展報告、結題報告、研究報告、評優材料等含有涉密內容,請項目負責人準備兩份上述材料。一份是簡化版本,不含涉密內容,可通過電子郵箱提交。另一份是詳細版本,含有涉密內容,提交方式參照第六條。
第二十條 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評審,成果歸實驗室和研究人員所在單位共享(或按協議分享),成果鑒定和報獎由本實驗室與研究人員所在單位共同辦理。如申請專利,按專利法有關規定辦理。獲資助項目論文發表時,必須注明為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重點實驗室(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Coastal Ecosystem)資助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帶經費到實驗室完成的研究項目,其研究成果歸申請人所在單位所有,但在成果鑒定、報獎以及發表論文時應注明“本項目研究工作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重點實驗室完成”。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放研究課題經費按照有關科技經費的管理規定統一分項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者,實驗室有權追回項目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實驗室在收到加蓋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公章的研究計劃后劃撥經費。
第二十四條 開放研究課題經費支出范圍包括:
1.與資助的開放研究課題直接相關的科研費用,主要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2.研究人員的績效支出;
3.使用實驗室內部公共設施應交納的維護費、折舊費;
4.水、電、管理費等;
5.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抄襲等學術腐敗行為者,取消其今后開放研究課題基金申請的資格,實驗室有權追回所資助的經費。如果對實驗室的聲譽造成損害,實驗室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如與上級部門發布的規定相抵觸,以上級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實驗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