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運行與管理,依據《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生態環境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依托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海洋中心)進行建設和運行,以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引領,開展創新型研究,解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為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理論依據和技術支撐。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實驗室實行海洋中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活動、人員聘任、經費使用等管理工作。實驗室副主任主要協助主任做好實驗室管理工作。聘任行政及學術秘書(可兼任)各1人,負責實驗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實驗室設立獨立的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負責把握重點實驗的發展目標和研究方向,審議重大學術活動和科研計劃,審批開放研究課題,以及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五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接受海洋中心的行政領導和業務監督。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六條 實驗室主任由海洋中心推薦,報生態環境部批準后由海洋中心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七條 實驗室人員由管理人員、聘任的學科帶頭人和客座人員組成。實驗室固定的管理人員、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應有合理的年齡和知識結構,由實驗室主任提名,中心聘任,聘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客座研究人員由學科帶頭人根據課題的實際情況,在征得實驗室主任同意后聘任,報海洋中心備案。
第八條 實驗室學科帶頭人是實驗室的基礎研究隊伍,在各相關研究方向領域上開展研究工作。學科帶頭人的人數不得超過實驗室可容納研究人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學科帶頭人采取考核聘任制,以保證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目標的不斷實現,并鼓勵與客座研究人員合作研究。
第九條 為保證實驗室高質量地運行和開放,海洋中心對實驗室學科帶頭人在經濟待遇、職務、晉升、進修培養給予政策上的傾斜,以穩定固定研究人員隊伍,達到更好地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的目的。
第十條 凡與本實驗室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提出申請加入本實驗室,作為學科帶頭人:
1.主持國家級重點科研計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2.省部級以上科研計劃重點、重大項目的主要執行人;
3.有創意和可行性并已獲資助的創新項目負責人。
第十一條 客座研究人員由海洋中心本單位和外單位兩部分組成。鼓勵外單位人員作為客座研究人員自帶課題、經費到重點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客座研究人員是實驗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實驗室應加強與客座研究人員聯系,為客座研究人員提供良好的研究場所和周到的服務。
第十三條 實驗室研究人員具有下列義務:
1. 積極組織各類項目的申報,努力爭取承擔各類重大科研任務,不斷取得國內領先和國際先進水平的科研成果。
2. 培養高層次人才(博士生、碩士生、訪問學者、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等)。
3. 以實驗室的名義發表高水平的學術成果,成果由研究人員所在單位和實驗室共享。
第十四條 實驗室研究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使用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具有優先權;
2. 得到工作場所的支持;
3. 以實驗室的名義申報科研項目;
4. 對實驗室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學術委員會管理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海洋中心從國、內外同行科學家和知名專家中遴選,人數一般為9~11人,由海洋中心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其中,海洋中心職工擔任學術委員的人數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職責:
1. 學術委員會負責實驗室的學術決策和評審,決定實驗室的研究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
2. 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定期對實驗室工作進行評估,并提出改進建議;
3. 組織項目答辯、成果評價,并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成果和優秀研究人員;
4. 其它相關的學術工作。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工作原則和方式:
1. 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集會議;
2. 學術委員會工作方式可采取全體會議或通信方式進行;
3. 充分發揚民主協商,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以通信方式召開的會議,須經委員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4. 學術委員會委員還可以通過合作研究、來室講學、短期工作、派研究生或訪問學者、推薦研究人員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和支持實驗室的工作,實驗室為之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5.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秘書,具體負責與各委員間的通訊聯系及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八條 實驗室設立專項經費,包括開放研究課題基金和實驗室運行經費。其中,開放研究課題基金主要用于資助與實驗室研究方向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實驗室運行經費主要用于實驗室日常行政開支、基本建設補貼、客座人員補貼、實驗室各項學術活動和獎勵等的費用支出。
第十九條 實驗室的研究經費主要通過承擔國家、地方等研究課題解決,鼓勵外單位人員自帶課題、經費到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實驗室專項經費在海洋中心每年預算中單獨列支,并在中心財務單獨立賬,由實驗室主任統籌安排,獨立核算。
第二十一條 自帶經費的項目,申請者需提前將所需科研經費匯至實驗室,由申請者掌握使用,結余經費由申請者和所在單位處理。開展研究期間,申請者必須遵守本實驗室實施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行統一管理、開放使用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對國內外的開放力度,加強與國內研究單位及國際學術機構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條 積極采取網絡宣傳、研討會、專題報告等多種形式介紹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科學領域學科的發展,宣傳科技成果、促進科學普及。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全體人員都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海洋中心保密管理規定,承擔保密責任。對造成失、泄密者,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承擔的涉密項目的研究、涉密信息的處理必須在涉密計算機及涉密存儲介質上進行,涉密計算機嚴禁上網;嚴禁在非密場所、非密計算機、非密存儲介質上從事涉密工作;聯網計算機嚴禁存儲、處理涉密文件。
第二十七條 保密項目的一般技術文件均應采用掛號郵寄,涉密文件采用機要通訊傳遞或專人送達,不得在普通電話和網絡傳遞中涉及保密內容,所有保密文件均須編號,注明密級,采用收發文簽收制。保密文件復印、翻拍、印刷后不用的殘件指派專人銷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條款如與上級機關頒發的管理規定發生沖突時,均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實驗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